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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2004年9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6年4月5日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09年9月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22年5月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Ningbo Appraisal Society,缩写NB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建设,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财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波市财政局党组。本会接受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本市资产评估活动实行行业管理,制订本市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贯彻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四)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宁波地区的考试工作;

(五)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宣传;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七)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往活动;

(九)办理宁波市财政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执业机构会员和非执业机构会员。

依法设立在本市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业务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评估专业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通过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信息资料;

(二)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批准;

(三)本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被提名为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八)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九)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十)按规定退会。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四)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六)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七)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八)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书面)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市资产评估行业有重要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以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二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会员奖励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自律惩戒的实施、程序等参照中评协有关自律惩戒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会计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宁波市财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宁波市财政局审查,经同意,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财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的组织机关为宁波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联合党委(以下简称行业联合党委)。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行业联合党委的意见;本会发生变更、撤并或注销时,行业联合党委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行业联合党委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支持,保障党建经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执业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所在机构党组织书记,推行党组织成员与执业机构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 5月 30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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