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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业务办事指南(2026版)


发布时间:2026-06-04         访问次数:

本指南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系统)操作规范编制,旨在为各资产评估机构及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清晰指引。业务办理中如遇问题,请致电本会咨询:0574-89388141。


一、执业会员登记


(一)会员类别说明


个人会员划分为以下三类:


1. 见习执业会员;

2. 正式执业会员;

3. 非执业会员。


特别提示:见习执业会员在满足正式执业会员条件后,行业管理系统不执行自动划转程序,须由会员本人登录系统主动发起变更申请。


(二)登记条件


1. 见习执业会员登记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 在某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 承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 正式执业会员登记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持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 在某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 以见习执业会员身份连续执业满二十四个月,且已通过最近一次会员资格年度检验;

· 承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3. 不予受理登记的情形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会不予受理其入会登记申请:


· 被认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因故意犯罪或者因评估、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活动中的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

· 因在虚假评估报告上签字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情形为终身行业禁入);

· 处于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业处罚期间;

· 此前申请入会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未被批准,距今不满三年;

· 曾为本会会员被予以除名处理,距今不满三年;

· 主动办理退会手续后时间未满一年;

· 其他经本会认定不符合入会条件的情况。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登录行业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完整上传以下材料:


· 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扫描件;

· 本人手写签名样本;

·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

· 在职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 本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身份信息核验采取人脸识别方式,申请人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扫描件。港澳台地区居民申请的,应当上传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执业会员印鉴应当在入会审批程序完成后,严格依照《办法》附件所列规格及式样刻制,并通过行业管理系统上传印鉴图样完成备案手续(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统一制作印鉴服务)。


(四)办理流程


执业会员登记业务实行全流程线上办理,具体审批层级如下:


申请人提交 →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核 →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审核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复核确认。


本会实行即时审核机制,不再设置月度集中审批时段,申请人无需邮寄纸质登记表或相关材料。


二、执业会员转所


(一)转所前置条件


执业会员申请办理转所手续,应当满足以下前置条件:


1. 与转出资产评估机构订立的劳动合同已依法解除或终止;

2. 不存在因执业行为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立案调查且调查尚未终结的情形,但调查周期超过一年仍未完结的除外。


重要提示:执业会员在与原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完成转所手续办理。在转所手续办结之前,不得继续以原机构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


(二)常规转所程序


执业会员在已完成财政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之间转所的,应当登录行业管理系统提交转所申请,同时上传以下材料:


1. 证明与转出机构劳动合同关系业已解除或终止的书面材料;

2. 与转入机构新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转出机构应当自行业管理系统推送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逾期未作反馈的,系统默认视为同意转出。


(三)转入拟备案机构的特殊程序


执业会员拟转入尚在办理财政备案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采用纸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办理转所事宜。具体步骤如下:


1. 申请人填写《资产评估师转所表》一式三份,由转出机构及拟转入机构分别加盖公章确认;

2. 转出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在“转出协会意见”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印章;

3. 拟转入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在“转入协会意见”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印章。


上述《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自转出协会签署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保持有效。拟转入机构在上述有效期内未能完成财政备案程序的,本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四)协会代管


执业会员从原机构转出后,暂未落实新执业机构的,其会籍由本会予以代管。代管期限自转入代管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代管期满仍未办结转所手续的,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会员资格年度检验


(一)年检时间


年度检验工作于每年一月一日启动,至四月三十日截止。


(二)年检内容


1. 执业会员年检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 是否持续符合执业会员资格条件;

· 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 本会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2. 单位会员年检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 持续符合财政部门备案条件的情况;

· 上一年度资产评估项目开展总体情况;

· 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或职业责任保险购买情况。


(三)年检方式


年度检验采用单位会员自查申报与协会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模式组织实施。各单位会员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登录行业管理系统填报年检自查报告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特别说明:执业会员在年度检验工作期间提出转所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度年检通过后方予办理。


四、会员资格注销


(一)执业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执业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 连续一年未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 连续一年无故缺席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脱离资产评估执业岗位时间超过一年;

·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满足执业会员法定条件;

· 因故意犯罪或者因评估、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活动中的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被认定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死亡或者经法定程序被宣告死亡;

· 《办法》规定的其他导致资格自动丧失的情形。


(二)自愿申请退会


执业会员自愿退出协会的,应当登录行业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将持有的执业会员实体证书交还本会。退会手续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终确认后正式生效。


(三)单位会员注销后续处理


单位会员发生注销情形的,原登记于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执业会员,其会籍关系由行业管理系统统一转入本会代管。


五、附则


(一)本指南所列事项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指南由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三)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

· 邮政编码:315010

· 业务咨询:0574-89388141

· 官方网站:http://www.nbpg.org.cn/

· 对外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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