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会员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06 访问次数:
甬评协〔2026〕5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我市资产评估行业会员资格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有关规定,并严格遵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加强会员资格管理的通知》(中评协办〔2026〕3号)的具体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宁波市2026年度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执业会员含正式执业会员和见习执业会员。
二、年检内容
(一)执业会员年检内容包括:
1.符合《会员管理办法》执业会员登记相关条款;
2.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3.中评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单位会员年检内容包括:
1.单位会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3.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三、年检提请时间
2026年2月9日—4月30日。
四、年检办理
(一)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 www.cas.org.cn) 办理年检业务。执业会员须由本人(需人脸识别)通过个人账号登录系统提出年检申请,单位会员须指定1名机构管理员通过单位账号登录系统提出年检申请。
(二)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五、年检程序
(一)执业会员
1.所需材料:档案存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可上传银行养老金发放记录)、劳动合同。
2.提请途径:执业会员登陆系统后,进入个人中心,点击“业务办理”菜单,选择“年检”,即可进入年检办理页面,上传所需材料,进行人脸识别后,提交年检申请至本单位机构管理员处,由机构管理员对本单位所属执业会员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经确认后提交至市评协。
(二)单位会员
1.所需材料:自查报告(盖章)、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2.提请途径:
(1)单位会员登录系统后,核对单位会员基本情况,如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平台不一致的,请及时修改。
(2)点击“系统菜单”后,选择“年检管理”,填写自查情况表,填写完成后导出自查情况表并加盖公章,上传所需材料,提交单位会员年检申请至市评协。
(三)协会代管不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
1.所需材料:社保缴纳记录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可上传养老金发放记录)。
2.提请途径:协会代管不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登陆系统完成年检相关操作后,直接向市评协提交年检申请。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当对提交材料与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四)机构提交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由机构年检工作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后,发送盖章版扫描件及Word版电子材料至协会邮箱。
2.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1)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规定专户管理。已按专户管理的机构,请提供风险基金科目余额表;未按规定计提的机构,应在2026年做补计提,并提供盖章版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会计凭证。(2)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请提供有效期内的职业风险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六、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一)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4.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5.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6.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七、年检结果处理
对通过年检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将在我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我会将对年检申报详细审查,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评估师执业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各项材料;对未在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或变更类别手续,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等。
年检信息将在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中体现,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对暂缓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年检。
对于检查中发现机构、资产评估师以及股东存在的问题,我会将发出提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市财政局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给予惩戒。
八、年检核心核查内容
(一)执业会员挂名执业情况 重点核查执业会员是否存在“人证分离”、未在登记机构实际执业的情形。
对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本会通过其所在机构与其联系,采取约谈或实地检查等方式核实身份与执业真实性。
对已完成身份验证的执业会员,本会将综合查验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实际签署评估报告等情况进行研判。对党员执业会员,将额外核查其党组织关系隶属、参加组织生活及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尤其是70岁以上) 的执业会员,本会将重点核实其实际执业状态。
(二)执业会员跨所执业情况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执业会员同时在两个或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行为。本会将通过比对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及其他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甄别。
(三)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法定条件情况 本会将利用系统预警功能,核查各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如合伙人或股东人数、评估师数量等)。
(四)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核查在宁波市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是否已依法向宁波市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五)职业风险基金提取情况 核查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财政部97号令及财企〔2009〕26号文等规定,足额、按时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六)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与信息有效性 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本会将选取部分机构进行实地走访,核对办公场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确保自律管理渠道畅通。
(七)会员信息填报准确性 重点核查执业会员在系统中填报的政治面貌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本会将利用系统数据与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核实,督促执业会员准确填报政治面貌等情况。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怡
联系电话:89388141
电子邮箱:450788677@qq.com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508
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2月6日